探矿权延续、变更可同时办理吗?
本人现在在帮助别人办理一个普查探矿权的延续,此前该矿权已经延续过两次(探矿权年限已达6年)。现按当地国土局要求,下阶段工作必须转为详查,而此时刚好碰上探矿权即将到期,矿权延续和变更详查可以同时进行么?若可以,需要提交哪些材料(里面需要附些什么说明)?请高手指点。 本帖最后由 gxhong 于 2010-8-6 13:43 编辑变更延续当然得同时办了,按变更的材料提交就可以了。 好的,明白了,多谢! 变更跟延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你把其变更下来后做详查不就好了! 变更为详查一般是需要提交普查报告的。 完全可以同时变更。 可以同时办理,延续、提高变更勘查程度为详查 也可以结合实际进行核实和勘探的
页:
[1]